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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新农合)外伤管理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0-07-22

 

各临床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及新农合患者报销程序,根据区市医保及新农合文件精神要求,对参保(合)外伤病例书写及调查工作特作如下转发通知,望认真执行:

    1、首诊(经治)医师应在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对外伤病例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致伤机制作出详细记录。

    2、医保(农合)办负责对住院的外伤患者进行调查,主要核对患者的医疗证(卡)、身份证等证件和查阅入院资料、120记录、查看患者体征、询问患者及相关人员等方法核查外伤原因,并如实填写《参保(合)患者外伤原因调查表》。

    3、经调查与第三者无关,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参保(合)患者需出具单位或居委会(居住地)证明;因驾驶机动车辆不当造成自身伤害,患者需提供驾驶证和行车证(审验合格);因他人车祸造成伤害,患者需提供交警部门认定有自身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4、违规处理:

    (1)定点医院接诊医生收治外伤住院患者时:接诊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门急诊、住院病历)务必将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情等真实的原始情况,详细记录清楚,不得出现“不慎”、“外伤”“不明原因 ”等描述,凡描述不清楚的,其患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照患者意愿违背真实情况变换项目。一经查实,将追究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补偿基金,并处以补偿基金3倍的罚款,给予全市通报。

    (2)医保(农合)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医保及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依据省市医保及新农合文件精神,给予严肃处理;追回补偿基金,给予全市通报。

    (3)外伤患者虚构事实,篡改医学资料,一经查实,追回补偿基金外,取消当年参保(合)资格。

    (4)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医 保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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