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每 月 医 廉

来源:纪检监察室时间:2026-03-20

医疗领域隐蔽“带金销售”警示教育

当前,医药领域“带金销售”行为正不断演变,呈现出手段隐蔽化、形式合规化、链条复杂化的特征。从利用统方数据谋私、虚构学术任务套利,到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调研费”“信息费”,甚至依托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洗白回扣,相关案件频发、危害严重,直接侵蚀医保基金、加重群众负担、破坏行业生态。

现选取5个典型案件,揭示隐蔽利益输送的运作模式与识别要点,旨在警示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及纪法红线,以案为鉴、防微杜渐,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雪峰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统方数据并充当药品代理受贿案。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雪峰,利用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的职务便利,自2008年起,先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向药商售卖药品处方“统方”数据,至2019年5月通过该方式收受35.17万元;后又冒用他人名义、使用“王伟”假名充当药品销售代理,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所在医院,累计收受药品回扣197万余元。2019年,临安区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在各家医院安装“反统方”软件后,其利用软件漏洞继续作案,改用接收现金、减少交易次数规避风险,且使用大姐、大姐夫等亲属的银行账户接收款项。2022年2月,谢雪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风险提示

1.医疗数据属于敏感信息,信息科工作人员等数据管理岗位属于廉洁高风险岗位,任何未经授权的医疗数据查询、提供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2.假名对接、亲属账户收款、现金交易等隐蔽方式无法阻断监管追溯,反监管措施只会加重违法情节。

案例二:新天药业以“病例收集”“科普创作”为名,通过第三方平台变相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案。

新天药业通过“向日葵联盟APP”,以“病例收集”为名,让医生仅用1分钟随意填写13题患者信息问卷,即可获取300元报酬,公司经平台向医生转账(平台扣除0.66%手续费),此项涉及四川15家医院55名医生,总金额约7.26万元;同时,通过微信小程序“朵儿互联网医院”开展虚假科普项目,以每篇科普文章500元、每条科普视频1000元的标准向医生支付费用,实则为利益输送,导致医生制作大量低质量科普内容。此外,其他药企还存在通过“学术云平台”以观看视频兑换购物卡、利用虚拟股权、期权分红伪装投资回报等线上隐性腐败行为。

风险提示

1.线上并非“法外之地”。数字化手段只是腐败的“遮羞布”,APP转账、平台结算等线上痕迹均可被监管部门追溯,隐蔽操作无法规避法律制裁。2.警惕“低门槛高报酬”陷阱。各类无需真实付出、快速兑现高额报酬的线上任务,大概率是利益输送的伪装,参与此类活动将触碰廉洁红线。3.坚守学术与科普初心。医务人员应拒绝参与虚假科普、虚假病例收集等违规活动,避免因追逐利益损害医疗行业公信力,加重患者负担。

案例三: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信息服务”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向医生支付处方回扣案。

2025年4月,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发现,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于2023年与泓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书》,为后者代理的达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万脉宁)提供上海地区市场推广、开展学术会议活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疾病治疗效果反馈等信息收集服务,并承诺提升该药品销量。为促使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多开具涉案药品,该企业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某承诺给予好处费,并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方式,于2023年1—12月向顾某支付4笔好处费共计35046元。对应时段内,顾某共开具涉案药品18275支,该企业同期从泓健医药获取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收入868677元。经查实,海怡莱企业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被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

1.医生需严守处方权底线。处方权是医疗执业权而非谋私利的工具,任何与处方量挂钩的财物收受行为,无论以“信息费”“推广费”等何种名义,均涉嫌违法犯罪,私人转账等隐蔽方式无法规避法律制裁。2.廉洁行医管理责任不可推卸。医院各级党组织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负有监管义务,若因疏于管理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将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还可能影响医院核心权益。

案例四: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推广费”等为名,用药品差价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行贿案。

2024年11月,央视《今日说法》曝光一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金额高达60亿元的医药腐败系列案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注册4000余家空壳公司,专门为药企虚开“医药推广服务费”类发票,将药品回扣通过虚假推广、调研、拜访等名义“洗白”,形成规模化、链条化的黑色利益输送网络。涉案药品售价严重虚高,部分药品生产成本仅22元,销售价达92.13元,其中差价通过空壳公司套现并以回扣、赞助费、活动经费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行贿。该案涉及22家制药企业、多家经销商及部分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侵蚀医保基金、推高药价,已有多名关键人员被批捕,相关企业被责令补税,医院开展自查退赃。

风险提示

1.“合规发票”不等于合规行为。即使企业提供形式齐全的会议、调研、拜访类发票,若并无真实学术活动对应,实质仍是商业贿赂。2.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将面临执业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所在科室及医院也可能因管理失职被追究相应责任,影响恶劣。

案例五:黄某云涉中药配方颗粒行贿案

2025年6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某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云受雷某根(另案处理)聘请,负责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产品某中药配方颗粒在高安市人民医院的销售工作,为提高该中药配方颗粒在高安市人民医院的销量,雷某根授意黄某云联络该医院各科室医生,向医生承诺按开药金额的10%-15%给予医生回扣,自2018年12月至今,该中药配方颗粒在高安市人民医院销量达1000多万,黄某云向高安市人民医院胡某明、雷某、梁某勇等15名医生支付回扣款163.63万元。2022年4月,雷某根拿到中药配方颗粒在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的销售代理,还是交由被告人黄某云负责销售工作,向医生承诺按开药金额的8%给予医生回扣,自2022年7月至今,被告人黄某云向高安市妇幼保健院朱某辉、熊某刚、况某武3名医生支付回扣款29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9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黄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云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黄某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风险提示

医药购销行贿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买断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秩序,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转向高返点和高回扣。司法机关已经对行贿案件作出处罚,但案件暴露出的价格虚高空间依旧存在,如不加以处置,虚高价格将持续侵害患者和医保基金合法权益。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来源: 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纪委    审核:田家生)

枣庄市立医院 ©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2184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医院本部)、枣庄市新城武夷山北路(新城分院)
咨询电话:0632-3282676(工作时间)、0632-3288020(非工作时间)
预约分诊电话:0632-3690100、3690200
新城分院电话:0632-8076677
你是我们的第5691635位访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16号
技术支持: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