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鲁卫医急字〔2024〕6号)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二、职责分工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由行风管理办公室牵头,以药学科、医学装备科等科室为主,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
(一)药学科、医学装备科:负责医药代表的备案登记、预约和接待管理,做好接待记录。
(二)纪检监察室、行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三)保卫科:负责不定期开展监控、实地巡查,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四)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三、备案管理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前,需在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备案登记建档,职能科室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台账,报行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医药代表的备案登记材料包含以下事项:
(一)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3);
(五)其他相关材料。
原则上在医院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1次,中途更换医药代表应进行重新登记建档并由医院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四、接待程序
(一)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后,在医院进行相关业务活动需提前向药学科、医学装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预约登记,并填写《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附件4)。
(二)接待审批
相关职能科室收到医药代表预约申请后,明确是否接待,确定并填写《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中的接待时间、地点及人员,接待日前将《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复印件报送至行风管理办公室。每家企业每月仅限接待1次。
(三)规范接待
1.接待医药代表必须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
(1)接待时间:
药学科:每周星期三15:00-17:00;
医学装备科:每周星期四15:00-17:00;
其他职能部门:每周星期五15:00-17:00;
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接待科室在接待日接待医药代表,如确需在非接待日接待的,需填写《医药代表临时来访审批表》(见附件5),经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每家企业每年仅限临时审批1次。
(2)接待地点:阳光接待室(1号楼四楼中间会议室)。
(3)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进行接待。负责接待科室可邀请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院领导、临床科室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代表参加。
(4)接待科室在接待前应对预约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接待。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2.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3.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填写《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附件6)并保存相关资料。
五、行为规范
医院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严禁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六、监督管理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由医院药学科、医学装备科等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管,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督导。行风建设办公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二)医院建立落实院内抽查机制,行风建设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不定期深入各诊疗区域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如医院工作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三)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院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医药代表,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医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产品、服务等业务代表来院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限半年。如与上级要求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附件:
1.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2.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3.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4.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
5.医药代表临时来访审批表
6.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
(供稿:党群工作部 审核: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