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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枣庄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预招收简章

来源:管理员时间:2025-03-25

枣庄市立医院始建于1958年,是融医疗、科研、教学、急救、预防保健和康复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枣庄市医教研和技术指导中心。现有市中、新城两个院区,在岗职工2684人,开放床位1900张。现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4个,省级医药卫生重点学科1个,省临床精品特色专科1个、省级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1个,市级重点学科及扶持学科19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20个,是26个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2017年成为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来,我院已累计结业450余名住培医师,在培133名住培医师。近年来,我院不断从基本条件、培训管理、师资管理、培训质量、保障措施等多方面加强住培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结业考核成绩,2023年住培结业考核通过率为98.21%,其中首次参加理论考试的理论考试通过率为100%;2024年住培结业考核通过率为96.36%,其中首次参加理论考试的理论考试通过率为100%,取得了一定的住培培训质量和效果。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中“从2020年起,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的工作要求和我院2025年住培招收工作安排,现开展2025年住培预招收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招收对象和条件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为主;2023年及以前的毕业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录:

1.已取得有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被培训基地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不满三年的人员;

3.处于培训期间的住院医师;

4.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毕业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除外);

5.高校统招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6.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

招收专业

(一)招收专业和数量

全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急诊科*、内科、外科、骨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全科、检验医学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其中标注“*”为紧缺专业。具体招生数量,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名额执行。

(二)优先录取全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急诊科紧缺专业。学员所在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人员限报全科专业,从事口腔医学专业岗位的人员限报口腔全科专业。

培训年限和培训要求

培训时间为3年,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年版)》进行脱产轮转,以临床科室实践轮转为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报名和考试程序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的网上报名、资格审核、考核录取、公示报到等程序工作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招收通知进行。

培训待遇

(一)住院医师完成培训并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可获得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取得《合格证书》可享受“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山东省住培政策,根据住培学员考勤情况为学员发放住培生活补助,住培补助为2500元/月-2917元/月。

(三)绩效奖金发放根据学员的考核情况按照《枣庄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待遇规定》标准进行发放。

(四)医院为住培学员按照同岗位标准统一发放保健费、夜班费,提供出科考核优秀奖、年度考核优秀奖、结业考核优秀奖等住培教学奖励。

(五)社会化学员待遇:除发放住培生活补贴以外,医院依据社会化学员的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发放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和住培生活补贴共计在5000元/月-7000元/月之间。医院为其交纳“五险一金”和提供集体住宿,享受本院在职员工的节假日福利和职工健康体检等待遇,协助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办理执业注册相关事宜。

(六)医院为住培学员提供图书馆和医学数字检索系统、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示教室、职工食堂等教学和生活资源,按照住培相关政策做好住培轮转,为住培学员制定明确的教学安排,保障临床实践效果。

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巩老师、姜老师    

(二)联系电话:0632-3288028

(三)招生QQ群号:936285653

(供稿:科教科   审核: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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