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基本释义
《条例》第九十八条分两款对违规送礼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以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本条规制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认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实质和内容没有变化,但表面上的形式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也就是说“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不具备真实性,送礼方只是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行送礼之实;另一方面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但从重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断,有的确实没有必要,有最有必要但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干部培训,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中的“讲课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均规定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所涉钱系公款的
鉴于其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相应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数额
因所涉“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支出标准不明确,且市场公允价值难以查明的,如确实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送礼方党纪责任,受礼一方自愿退出的收受财物金额可以相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任鹏程)
关于聚餐吃饭的问题解答
第一问
问:我和几个同事下班后在单位附近小餐馆聚餐,AA制消费,没有用公款,也没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这算违规吃喝吗?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同样拥有正常的私人社交生活,在下班后,选择单位附近的小餐馆进行AA制聚餐,且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也未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比如,大家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吃个便餐,在轻松的氛围里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只要不铺张浪费,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涉及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允许的。但需注意,聚餐时的言行举止要符合身份,不能有任何不当言论或行为,否则仍可能引发问题。例如,不能在聚餐时讨论敏感的工作秘密,或者做出一些不文明的举动。
第二问
问:朋友是私营企业主,和我工作上有业务往来,他邀请我去参加他的婚宴,这算违规吃喝吗?
如果仅仅是以朋友的身份参加婚礼,在婚礼酒店按照正常的婚礼用餐标准就餐,这种情况一般不算违规吃喝。婚礼是人生大事,参加朋友婚礼并在婚礼现场用餐是常见的社交礼仪。但如果借参加婚礼之名,利用婚礼场合与朋友及其他企业人员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利益输送讨论,如商讨项目合作、寻求工作便利等,那就属于违规行为。
第三问
问:我参加一个行业研讨会,会议主办方在会议期间安排的餐饮比较丰盛,有不少高档菜品,这算违规吃喝吗?
这取决于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如果会议是经过正规审批流程举办的,本人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受组织委派参加,餐饮安排是按照会议经费预算和相应的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且会议通知中已明确告知参会人员餐饮安排情况,那么参会人员正常用餐不算违规。比如,一些大型行业研讨会,由于参会人员较多,会议组织方在预算范围内,为保证参会人员的用餐质量,提供了相对丰盛的餐饮,但整体仍在合理标准内,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主办方故意超标准安排餐饮,或者通过会议餐饮进行利益输送,参会人员明知内情仍参与吃喝,就属于违规行为。
第四问
问:我在基层调研时,当地乡镇干部邀请我去农家乐吃饭,去了算违规吗?
如果农家乐的餐饮是按照当地正常的接待标准安排,没有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也没有提供高档菜肴、酒水,那么在调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接受邀请用餐是可以的。例如,农家乐提供的是当地的农家菜,食材都是本地常见的,价格也符合正常消费水平,并且是为了方便调研工作的沟通交流,这样的邀请是合理的。但如果乡镇干部利用接待之机,在农家乐安排超标准的特色野味、高档烟酒等,就属于违规吃喝。比如,有的乡镇在接待调研人员时,在农家乐提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这是明确禁止的。在接受邀请前,要了解餐饮安排是否合规,避免违规行为。同时,提倡党员干部主动不接受基层公务招待,因此在实践中应尽力减少被招待,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第五问
问:逢年过节,单位同事之间互相请吃饭,有时会去一些比较高档的餐厅,这算违规吃喝吗?
如果是同事之间纯粹的私人交往,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没有使用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去好一点的餐厅吃饭不算违规吃喝。但如果存在以过节为借口,变相用公款支付餐费,那就属于违规行为。比如,部分同事凑钱去高档餐厅吃饭,却让单位报销一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的。要确保吃饭行为纯粹是私人社交,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六问
问:在负责一个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合作方邀请我去一个私人会所吃饭,能去吗?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往往是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的高发场所。项目合作方邀请你去私人会所吃饭,很可能存在通过高档宴请影响你在项目中的决策,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私人会所的消费通常较高,且环境相对隐蔽,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在项目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接受项目合作方在私人会所的宴请,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丧失公正立场,损害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此类邀请,应当拒绝,避免自己陷入违规风险,维护自身的廉洁形象和公共利益。
第七问
问: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也就是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落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来源:福建发布 审核: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