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每 月 医 廉

来源:纪检监察室时间:2024-12-09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5)

为推进分级分类警示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特推出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专栏,学习医疗卫生系统中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下称“九项准则”)典型案例,采用“案情概述+案件评述”的方式,深度解读每一项准则的涵义,深挖共性教训,让教育内容更加契合行业特点,增强警示教育的共鸣性、说服力和感染力,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九项准则”的背景资料

“九项准则”是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原“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典型案例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案例:案例:某区法院公布一起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某民营医院护士利用职权之便将产妇个人信息卖给他人。

2021年某区警方调查一起产妇信息泄露案,在某产后修复瑜伽店发现大量产妇信息,瑜伽店负责人称产妇名单从保险营销员张某处购买。据介绍,张某为推销新生儿保险业务,从谈某处大量购买苏州产妇的名单,谈某的信息来源则是当地一家民营医院的护士钱某。

从某区法院获悉,钱某所在医院使用的“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汇聚大量产妇个人信息,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钱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包括产妇姓名、电话、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的公民个人信息计10万多条,出售给张某,违法所得10万余元;张某、谈某为牟利又向下家出售上述信息,违法所得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张某、谈某非法获取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人3年6个月至3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三人共被处罚金37.2万余元,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例解读

法律法规条例对于患者隐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 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屡见患者信息泄露相关报道,可以说患者信息已成为商家进行精准推销的重要依据,而由于医疗信息可带来可观效益,其已形成了一道黑灰产业链。在这样的背景下,医护人员们更应该做好患者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公开患者信息需征得本人同意,并向患者公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如果违规泄露患者隐私,无论该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重视,吸取反面案例的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6)

典型案例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案例: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原急救站副站长宋某违纪违法案件。

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某利用担任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某外科医院、某创伤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某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某市卫生局给予宋某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解读

一、什么是非法转诊?

非法转诊是指医生将患者转诊至其他医院或医疗机构,但转诊行为并非出于医疗需要或患者意愿,并可能存在其他不当的目的,例如从中牟利或推销相关产品等。这些不当利益可能会影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决策,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医疗干预或者错失合适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会破坏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是一种非法的且不道德的行为。

二非法转诊有什么危害?

1.推高就医成本:医院给介绍人“感谢费”,要么从收入中拿出来一部分,要么从患者身上多收一部分。介绍人合作的不仅仅是一家医院,医院之间就会为了争抢患者资源,提高“感谢费”筹码。医院与介绍人从合作变成了博弈关系,介绍人胃口越来越大,医院筹码越来越高,最终都得由患者来买单。

2.破坏医疗生态:“有偿转诊”破坏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内涵是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在有偿转诊的影响下,基层转诊会违背分级原则,把患者转到“好处费”多的机构而不是上级医疗机构。

3.助长医疗腐败:有偿转诊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一样,是助长医疗腐败的罪魁祸首。有偿转诊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医院成本,必须要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来虚构成本或项目,虚构交易获得有效票据。为行业监管带来不便,为相关人员创造了腐败滋生的温床。

4.背离职业道德:受“有偿转诊”的利益诱惑,医务人员转诊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基于病情需要、让患者能得到更好的诊疗,而是为了转诊到哪个医院能获得更多的报酬,或是为了获得报酬而倦于诊治、懒于医术精进,自甘成为医疗服务中介,严重影响医疗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作为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称为“转诊”,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九项准则》规定,转介患者亦应“服从诊疗需要”,即: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九项准则》禁止的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还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医务人员一定要遵守医院转诊相关规章制度,不可随意转介病人,更不可以获利为目的对病人进行转诊。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7)

典型案例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案例:某市“号贩子”团伙破坏诊疗秩序案。

2022年8月,某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对某市内医院“号贩子”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发现4个“号贩子”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年获利达百万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经查,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

目前,当地已抓获违法犯罪“号贩子”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已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医贩勾结”腐败问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案例解读

一、什么是医院“号贩子”

医院“号贩子”是指在医院门口或内部非法倒卖挂号、预约等医疗资源的人或组织。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号、预约等医疗服务,然后以高价卖给有需求的患者,从中获得利润。

二、医院号贩子会带来哪些危害

医院号贩子的存在对医疗系统和患者都会带来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浪费医疗资源:号贩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资源,导致本来应该用于需要的患者的医疗服务浪费,延长了患者的等待时间,甚至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治疗的最佳时间。

2.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号贩子的存在会导致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给患者的治疗带来潜在风险。

3.诈骗患者:医院号贩子以高价卖出医疗服务,容易引诱患者为了就医而花费大量的钱财,或者让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对患者造成经济和身体上的损害。

4.破坏医疗秩序:号贩子的存在破坏了医疗秩序,影响了正常的医疗服务流程,同时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挂号是看病的第一步,挂号问题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平就医秩序。医院号贩子严重影响了基本民生领域,挑战公民在获得医疗服务上的公平权利,蚕食市场的公平法则与法治守护权利的有效性,既是市场与法治的共同大敌,又是不折不扣的医疗“毒瘤”。医院将切实扛起守土有责的大旗,维护良好诊疗秩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分级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8)

典型案例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案例一:某省肿瘤医院某某某收受患者微信红包案。

2021年7月17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的父亲身患癌症,于是宴请了某省肿瘤医院消化内镜微创外科中心医生某某某,送了价值五千元的白酒,并筹得五千元的现金。但某某某表示不满,又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视频显示,一名医生模样的男子在拿到患者给出的现金后称,“你这个算给得少的。”

7月18日,省肿瘤医院召开党委会研究认为: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管理规定,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形象和医院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对某某某及相关科室、责任人处理如下:(一)对某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六个月、扣罚六个月绩效奖励;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聘资格;全院通报。(二)消化内镜微创外科主任某某某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出现索要“红包”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诫勉谈话,扣罚其当月奖励职务系数”处罚;取消消化内镜微创外科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案例解读

《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同样规定,医生若有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等不良行为记录,都将无法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责令该医师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因此,山西省肿瘤医院对涉事医生停止执业6个月,有据可依。

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某某某收受患者微信红包案

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某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某某某,通过添加患者蔡某及其母亲的微信,以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的诊金名义,接受患者及其母亲向其发放的微信红包48次共计近5000元。

某某某因收受患者“红包”受到行政警告处罚,并处行政罚款1.8万元;所收微信红包款项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

案例解读

案例中某某某医生微信问诊的行为不规范,从而被认定为变相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除了涉嫌收受“红包”礼金,通过微信诊疗也存在诸多隐患。首先缺少近距离的实地真实查体,再加上没有一定的辅助检查作为依据支撑,可能会发生漏诊、以及误诊的可能。其次,为了方便沟通交流,医生或者患者会将病历、检查结果等相关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送,这样很有可能会违背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权甚至肖像权。其实通过互联网医院等正规渠道为患者线上诊疗就可以避免类似的问题,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法依规收取相应的诊疗费用,可以避免被认定收受红包,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次是万一发生了医疗纠纷,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好确定,也避免了执业风险。

“红包”的范畴远不止传统的现金红包,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认定为“红包”。医护人员要提高辨别能力,拒绝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红包”,规范自身行为。对于上述案例医护人员应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常自我审视个人行为是否存在廉洁风险,是否触碰廉洁底线,严守九项准则,做到廉洁行医。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9)

典型案例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案例:某省某地区某人民医院原院长某某某收受药品回扣及好处费案。

2014年至2021年,某某某利用担任某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药商,违规干预医院改扩建工程等项目,并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在无摄像头地点与供应商见面、每次联系使用不同号码、不说话不下车收钱即走等方式,主动索要回扣、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75万余元。

某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解读

医疗领域专业性较强,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问题不易被察觉,但贪腐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实施“小切口”突破、“靶向式”查处,相关问题还是有迹可循。

医疗回扣危害大,不仅影响患者权益,也影响医疗水平发展和公平竞争。医疗领域回扣的存在会让医生的诊治自觉不自觉地受回扣影响,偏离了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轻则让病人多掏钱,重则耽误病情,严重侵害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是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作为医务人员一定要明确自己治病救人的初心和使命,自觉抵制医疗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触碰底线红线,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切实维护患者利益,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枣庄市立医院 ©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2184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医院本部)、枣庄市新城武夷山北路(新城分院)
咨询电话:0632-3282676(工作时间)、0632-3288020(非工作时间)
预约分诊电话:0632-3690100、3690200
新城分院电话:0632-8076677
你是我们的第5691635位访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16号
技术支持: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