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1)
为推进分级分类警示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特推出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专栏,学习医疗卫生系统中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下称“九项准则”)典型案例,采用“案情概述+案件评述”的方式,深度解读每一项准则的涵义,深挖共性教训,让教育内容更加契合行业特点,增强警示教育的共鸣性、说服力和感染力,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九项准则”的背景资料
“九项准则”是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原“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典型案例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案例:某市某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某违法统方获利及收受药品回扣案
2008年至2021年,谢某某利用从事某区中医院网络信息管理和数据收集等工作之便,违规帮助药品代表统方并非法获利35万余元;假冒“王某”之名,接洽药品代表将6种药品打入某区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97万余元。谢某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一、什么是“统方”?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二、“统方”行为有哪些危害?
1.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商业目的统方行为的泛滥导致医务人员在高额利益驱使下收受回扣,开大处方、乱用药、滥检查,既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也加剧医患矛盾,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2.破坏医疗行业作风
商业目的统方行为导致的医药回扣败坏了整个医疗行业风气。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人员,不仅仅是把医院的药品、耗材信息出卖给医药营销人员,使自己获利,同时也让有些医务人员不自觉地收受回扣,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在利益的驱使下,整个医疗行业纯洁性被腐蚀。
3.扭曲公平竞争本质
为了让医生更多地使用自己的药品或耗材,医药购销人员采取回扣、赞助、送礼等非公平竞争的形式贿赂医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医疗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一直以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医疗腐败问题备受关注,其中非法统方是典型的手段。一些医药代表为使自家的药品或耗材能够顺利进院或增加销量,以承诺回扣、礼金等方式,贿赂或买通相关医务人员,通过商业目的统方等手段获取临床药品和耗材使用量等信息,“带金销售”助推药价虚高,扰乱了医药购销的正常秩序,还增加了流通环节的费用,进而间接导致患者看病贵、过度医疗等问题的出现。中纪委、国家卫健委等部门都曾多次点名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医疗机构贪腐现象,由此带来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破坏了行业风气,加重患者负担。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严禁有关部门和科室接受药品、医疗设备、信息等生产、经营企业和营销人员的回扣、提成,严禁接受物资采购、医药购销招投标活动人员赠送的钱物,守好底线,不踩红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职业规范。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
典型案例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某某省某医院原院长张某骗取医保基金及行贿案
2010年至2020年,张某利用担任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的身份,授意及要求相关人员,在住院部安装并长期使用阴、阳两套系统,使用一套系统虚开大额药品申报医保,使用另一套系统在院内以小额药品治疗患者,并采取收治未达指征患者入院、小病大治、虚假挂床、夸大病情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资金1200余万元。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其先后向某市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陈某、李某、罗某、周某(均已判决)等人行贿六百多万元。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大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张某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有哪些?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6.挂名住院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二、医保诈骗有哪些危害?
1.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也加剧了医患矛盾。
2.欺诈骗保影响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如果放任骗保行为,那么医疗保障基金账户就会触及红线,无法正常运行。
3.欺诈骗保会给医疗行业风气带来巨大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长期以往也会对医院乃至政府机构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近年来随着监督检查的力度提升,欺诈骗保案件屡有曝光。欺诈骗保危害大,国家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骗保行为开展针对性的整治。今年,国家卫健委等1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共有五大重点,“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其中之一。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要树牢守法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履行好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3)
典型案例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案例:某大学某医院刘某某案
2022年8月18日以来,网络反映某大学某医院刘某某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初步调查核实,刘某某存在对无手术指征患者行手术治疗、术中随意更改手术方案、非必要实行机器人手术等违法违规问题。刘某某已被停止执业,免去全部院内职务。对其涉嫌严重违法的有关线索,已按程序固定移交,某省接受某市监察委员会对其开展监察调查。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已对某医院有关人员严肃处理,同时已启动对医院相关负责人的调查问责程序。
一、过度医疗怎么判定?
过度医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鉴定:
1.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法定医疗义务
《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
2.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
二、过度医疗有哪些危害?
1.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未能真正体现医学的人文精神,恶化了医患关系。
2.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尤其是农村,过度医疗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导致医疗资源不足与医疗资源浪费并存,最终导致卫生服务不公平。
3.医疗风险比率上升,医源性不良医疗安全事件正日益增加。过度医疗势必会增加患者医疗风险比率。而人力的不足更会加重这种风险发生,增加患者医源性损伤风险。
医疗是民生之需,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关乎百姓的急难愁盼。如今偶有医务工作者出现了理念偏差、价值错位,开“大处方”、做“过度诊疗”,为医生群体抹黑,加剧了患者对医疗质量的猜疑。过度诊疗加重了病人负担,增加了病人风险,浪费了卫生资源,也败坏了医德医风。一名称职的医护人员,不但要有高超的技术,更要有一颗悬壶济世的仁心。医护人员要深入领会上级精神并践行有关要求,确保医疗行为符合专业和道德规范,以患者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切实减少过度医疗的现象,为患者提供更加合理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
分级分类警示教育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4)
典型案例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案例:某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某市人民医院案件
2022年2月,某省市场监管局信息显示,某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某市人民医院。被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十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可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或卫生事业。
二、医疗机构可以/不可以接受的捐赠范围是什么?
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第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3.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4.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5.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6.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7.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接受的捐赠范围: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3.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4.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6.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0.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的本质,是自愿无偿、非营利性的。而打着捐赠的名义,实际上想谋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的捐赠,其目的在于营利。如果捐赠与采购服务或物品挂钩,实质上企业是通过试剂耗材的销售收回“捐赠”医疗设备的成本并获取利润。对于合规的捐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和医院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资格审核、协议签订、登记核算等相关流程,依法依规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捐赠资助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
(来源:金塔卫生健康 审核:任鹏程)